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來源:新華社 播音:羅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化公務員分類改革,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健全公務員激勵保障機制,建設忠誠干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别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和職級序列。 本規定所稱職級,是公務員的等級序列,是與領導職務並行的晉升通道,體現公務員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資歷貢獻,是確定工資、住房、醫療等待遇的重要依據,不具有領導職責。 公務員可以通過領導職務或者職級晉升。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履行領導職責,不擔任領導職務的職級公務員依據隸屬關系接受領導指揮,履行職責。 第三條 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旨在適應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國特色公務員制度,改革公務員職務設置辦法,建立職級序列,暢通職級晉升通道,拓展職級晉升空間,促進公務員立足本職安心工作,加強專業化建...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來源:新華社 播音:羅寧 第二章 職務與職級序列 第六條 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七條 職級序列按照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等公務員職位類别分别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别公務員職級序列另行規定。 第八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相應的級别。 領導職務對應的級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對應的級别是: (一)一級巡視員:十三級至八級; (二)二級巡視員:十五級至十級; (三)一級調研...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來源:新華社 播音:羅寧 第三章 職級設置與職數比例 第十條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按照下列規格設置: (一)中央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設置一級巡視員以下職級; (二)副省級城市機關設置一級巡視員以下職級,副省級城市的區領導班子設置一級、二級巡視員; (三)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領導班子設置一級巡視員,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機關設置二級巡視員以下職級,副省級城市的區機關設置一級調研員以下職級; (四)縣(市、區、旗)領導班子設置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縣(市、區、旗)、鄉鎮機關設置二級調研員以下職級。 第十一條 職級職數按照各類别公務員行政編制數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職數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一)中央機關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12%,其中,正部級單位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40%,副部級單位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來源:新華社 播音:羅寧 第四章 職級確定與升降 第十五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的任免與升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公務員的職級依據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 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首次確定職級按照有關規定套轉。新錄用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確定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相當層次的職級。從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調任的人員,按照公務員調任有關規定,綜合考慮其原任職務、調任職位和工作經歷確定職級。機關接收的軍隊轉業干部,按照國家軍轉安置有關規定確定職級。 第十七條 公務員晉升職級,應當在職級職數內逐級晉升,並且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二)具備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專業知識,忠於職守,勤勉儘責,勇於擔當,工作實績較好; (三)群眾公認度較高; (四)符合擬晉升職級所要求的任職...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來源:新華社 播音:羅寧 第五章 職級與待遇 第二十四條 領導職務與職級是確定公務員待遇的重要依據。公務員根據所任職級執行相應的工資標準,享受所在地區(部門)相應職務層次的住房、醫療、交通補貼、社會保險等待遇。 擔任領導職務且兼任職級的公務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有關待遇。 第二十五條 公務員晉升職級,不改變工作職位和領導指揮關系,不享受相應職務層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因不勝任、不適宜擔任現職免去領導職務的,按照其職級確定有關待遇,原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再保留。 第二十六條 公務員因公出國出差的交通、住宿標準以及辦公用房標準等待遇,不與職級掛鉤。 第二十七條 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成員因換屆不再提名、機構改革等原因免去領導職務轉任職級的,保留原待遇,不改變干部管理權限。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來源:新華社 播音:羅寧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擔任領導職務且兼任職級的公務員,主要按照領導職務進行管理。 不擔任領導職務的職級公務員一般由所在機關進行日常管理。公務員晉升至所在機關領導成員職務對應的職級,不作為該機關領導成員管理。 第二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第三十條 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等不同職位類别公務員之間可以交流,根據不同職位類别職級的對應關系確定職級。 第三十一條 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不得違反規定設置職級,不得超職數配備職級,不得隨意放寬職級任職資格條件,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職級待遇標準。對違反相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黨委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别不同情況,分别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來源:新華社 播音:羅寧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附件四《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辦法》和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