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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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原主教練李鐵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去年12月,湖北省鹹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鐵被以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20年。 當時,李鐵表示認罪悔罪,又在上訴期最后一天選擇上訴。 為何李鐵一審時已經“認罪悔罪”卻又選擇上訴?李鐵的辯護團隊主張李鐵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以期減刑,但二審維持了一審的判決,依據是什麼?二審法院是否確認了李鐵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省高院借地方法院的地方進行二審是否罕見?此案的判決對於未來中國足球行業發展起到哪些警示作用? 北京廉政法治協同創新基地主任、首席專家彭新林接受了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的專訪。 認罪悔罪與上訴並不排斥 知事:2024年3月28日,李鐵案一審開庭時,他既然已經“認罪悔罪”,為何又在一審結束后的上訴期最后一天選擇上訴? 彭新林:李鐵認罪悔罪,表明其有明顯的悔罪表現,但一審結束之后提出上訴,應是對一審判決不服,包括可能認為相關罪名定性不當、量刑偏重等,提出上訴是其訴訟權利。 認罪悔罪與上訴並不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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